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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網(wǎng)友來源:網(wǎng)絡時間:2025-07-09 18:41次
摘要:成都幼師學校表示:對民辦學校依照非營利性和營利性停止分類管理,從法律上破解了攪擾民辦教育開展的學校法人屬性不清、財富歸屬不明、支持措施難以落實等瓶頸問題,擴展了
成都幼師學校表示:“對民辦學校依照非營利性和營利性停止分類管理,從法律上破解了攪擾民辦教育開展的學校法人屬性不清、財富歸屬不明、支持措施難以落實等瓶頸問題,擴展了民辦教育開展的空間。”不久前,在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落幕會后舉行的新聞發(fā)布會上,教育部副部長朱之文就民辦教育促進法修訂相關問題答復記者發(fā)問時說。
歷經(jīng)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第十八次、第二十四次會議的三次審議,新修訂的《民辦教育促進法》將在9個月后與民辦教育理論深度相擁,而新法面對的將是一個與2002年公布的《民辦教育促進法》截然不同的民辦教育開展格局?!?015年全國教育事業(yè)開展統(tǒng)計公報》顯現(xiàn),截至當年,全國共有各級各類民辦學校16.27萬所,各類民辦教育在校生達4570.42萬人。
早在2012年全國兩會期間,恰逢《民辦教育促進法》公布十周年,來自福建、吉林等地的全國人大代表,對民辦教育開展的困惑便出人意料地集中于營利性和非營利性的辨別、不同性質(zhì)民辦學校的土地財稅優(yōu)惠政策差別等。
理想需求和外部環(huán)境的共同作用下,民辦教育促進法的修法過程被染上了激烈的理想主義顏色,它的行將“落地”也如期引發(fā)了盤繞“營利性”和“非營利性”兩大類別的集體關注。
分類管理:機遇還是挑戰(zhàn)?
“法律的修訂,把過去不清晰的問題清晰了,沒突破的突破了,為整個民辦教育發(fā)展厘清了方向,提供了法律的支持。”長期關注民辦教育法律進程的中國民辦教育協(xié)會副會長、西安外事學院董事長黃藤注意到,此次民辦教育促進法修正案最終“落槌”之前,《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兩部上位法已先行完成修法程序,為《民辦教育促進法》的全面修訂掃清了障礙。“非常不容易!這樣既對營利性學校有保障,也會讓非營利性學校能夠獲得更加清晰的法律支持和政策配套。”黃藤對此滿懷信心。
在北京民辦教育協(xié)會基礎教育分會會長、北京二十一世紀實驗學校(現(xiàn)北京二十一世紀國際學校)創(chuàng)始人張福歧眼里,此次修法,是權益與利益的博弈結果,是政府為維護人民權益、保障人民利益所做的現(xiàn)實努力。雖然可能會有挑戰(zhàn),但他更愿意將此次新法落地看作民辦教育發(fā)展新階段的一個難得的機遇。
“從2002年至今的十多年時間里,一些民辦學校已經(jīng)形成了一定氣候,現(xiàn)在面臨選擇,可能會有困惑,但我認為這種困惑是暫時的。”黃藤坦率地說,新法規(guī)定如果選擇終止辦學,給予一定的回報和獎勵,是對民辦教育投資者權益的有效保障。雖然任何一所民辦學校的興辦都不是以終止辦學為目的,但只要產(chǎn)權是明晰的,對民辦教育發(fā)展就會是一種促進。
跨越14年的時代發(fā)展,在民辦教育發(fā)展的新階段,新法對民辦教育投資者、舉辦者和辦學者來說,是機遇還是挑戰(zhàn)?
“這次的草案做了比較大的修訂,體現(xiàn)了與民法總則、教育法的一致性。其中,實行分類管理以及非營利性機構不得獲取辦學收益,是非常大的政策變化。”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分組審議《民辦教育促進法修正案(草案)》期間,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呂薇這樣表示。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龍超云則認為,教育與人口政策聯(lián)系非常緊密,隨著“全面二孩”政策實施帶來的新一輪入園、入學高峰,依法促進民辦學校規(guī)范辦學,有效疏解社會公眾對教育供給的焦慮,也是辦人民滿意教育的一種途徑。
在實行分類管理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對民辦學校的扶持政策,是新修訂的《民辦教育促進法》的顯著特征,對非營利性和營利性民辦學校在財政、稅收優(yōu)惠、土地、收費等方面的扶持政策,民辦學校教職工的工資、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權益的保障等,都有明確的法律界定。
“實行民辦學校分類管理,是教育領域一次重大改革,涉及面廣、影響大。”全國人大教科文衛(wèi)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中國民辦教育協(xié)會會長王佐書坦言,雖然已經(jīng)是第三次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但審議期間仍存在一定爭議,具體而言集中在分類管理、合理回報、物權、治權和義務教育5個問題,“而這5個問題,都始于分類管理這項重大改革”。
從新法刪除了“取得合理回報”這一改變中,黃藤敏銳地發(fā)現(xiàn)了用法治方式規(guī)范民辦教育的味道。“其實過去已經(jīng)提出了民辦學校分類的思路,但由于當時與上位法有所沖突,就只能用‘合理回報’作為中間狀態(tài)。”黃藤認為,這樣很容易帶來的問題是,真正想辦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的,無法獲得與取得回報的民辦學校差異化的稅收支持,想上市的民辦學校又因其非營利性的屬性受到制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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